(2015)扬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勤与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勤。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宏军,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与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祥远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