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执字第0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云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被执行人杨成。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邮三民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云借款人民币21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的逾期借款利息。如果杨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杨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成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和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0)邮三民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