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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勋菊与被执行张琳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菊,张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勋菊,女,1976年11月17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兰坪县金顶镇政府合同制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兰坪县金顶镇老政府职工住宿楼二单元三楼。身份证号:5329301976********。被申请执行人:张琳兰,女,1969年8月11日生,白族,大学文化,兰坪县委统战部职工,现住兰坪县城北区阅城百年21栋1202室,身份证号:5333251969********。张勋菊与张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勋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张琳兰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标的额是30000.00元,执行费为350.00元,共计303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琳兰原于兰坪县委统战部工作,已退休,月退休工资为30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琳兰在兰坪县委统战部的工资收入30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和志萍执行员 : 杨 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桥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