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胜诉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胜,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孔凡胜,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毅,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胜诉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宝玲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