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桑国山与李仁俊、李芳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国山,李仁俊,李芳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桑国山。委托代理人曹洪洲。被告李仁俊。被告李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国山与被告李仁俊、李芳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国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9.5元,由原告桑国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