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水勤、姚珊曦与姚珊曦、朱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勤,姚珊曦,朱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522-2号原告赵水勤。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珊曦。被告朱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勤诉被告姚珊曦、朱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水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赵水勤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