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裴宇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49号罪犯裴宇,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雨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裴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裴宇减刑起始时间不符合条件,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裴宇不宜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