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井与被执行人孙怡、朱相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井,朱相海,孙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井,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朱相海,男,汉族,1962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孙怡,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徐文井与被执行人朱相海、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 广执行员 孙宁宏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