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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斌,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负责人石素芬,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城关乡。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被执行人锦州旱地王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