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吴亦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吴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被执行人:吴亦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007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亦玲(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亦玲(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亦玲(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亦玲(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1624022.65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