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五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茂新与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朱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王茂新,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宏江,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新。委托代理人王昭永,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原审被告朱某乙。上诉人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茂新、原审被告朱某甲、原审被告朱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胶州市洋河镇李子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奎浩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