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斌与刘祥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878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徐,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刘祥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