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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为军与周权、合肥肯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为军,周权,合肥肯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朱为军,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权,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肯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周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为军与周权、合肥肯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