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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张忠玉、王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张忠玉,王淑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波,系该行行长。被告张忠玉。被告王淑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张忠玉、王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忠玉、王淑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鲁静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