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张忠玉、王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张忠玉,王淑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波,系该行行长。被告张忠玉。被告王淑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张忠玉、王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忠玉、王淑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鲁静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