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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明诉常锦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常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马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