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明诉常锦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常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马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