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潘亚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君祥,该公司员工。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