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黎开金与陈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黎开金,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胡海丽。被告:陈德勇,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黎开金诉被告陈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开金及其诉讼代理人胡海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开金诉称,2015年1月22日,原告驾驶粤H×××××号二轮摩托车由佛山往怀集方向行驶,与在前方道路右侧逆向行驶由被告陈德勇驾驶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迎面相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陈德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广宁县人民医院治疗8天后病情稳定出院,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医疗费用1112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932元、误工费8233.33元、车辆维修费995元、车辆施救费保管费310元、打印费20元、交通费651.08元,合共23363.26元。同时查明,被告陈后富是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3363.2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德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原告黎开金驾驶粤H×××××号二轮摩托车由佛山往怀集行驶,当日14时15分许,行驶至S263线168KM+900M处时,与在前方道路右侧逆向行驶由被告陈德勇驾驶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迎面相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宁公交认字44122300(2015)第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德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开金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黎开金于当天被送到广宁县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1月30日出院,住院8天,后再到怀集人民医院复诊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1121.85元。广宁县人民医院出院医嘱为:1、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2、1个月内注意休息,五官科门诊定期复诊,3、口腔科治疗右侧中切牙折断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还支付了车辆施救费、保管费310元,维修车辆用去维修费用995元。另查明,原告黎开金是农村居民,但发生事故时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友仁饼店,月平均工资6500元,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黎锦梅护理,2015年3月2日,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出具《收入证明》:黎锦梅为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试漏班计件员工,平均每月计件工资3495元,并提交了在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开设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再查明,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陈后富,保险不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开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本院认为,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德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黎开金及其护理人黎锦梅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务工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所以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应标准进行核算确定。经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正式收款凭证,结合病人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10346元;2、误工费:原告住院8天,出院建议休息1个月为30天,共38天,参照原告每月平均工资标准6500元/月计算,每天为216.66元(6500元÷30天),即误工费为38天×216.66元/天=823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1100元;4、护理费按原告住院天数8天,护理人员1人,参照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495元,每天为116.5元(3495元÷30天),即护理费为8天×116.5元/天=932元;5、交通费依原告提供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核定为651元;6、车辆维修费995元,有正式发票及具体清单证实,本院予以支持;7、车辆施救费、保管费核定为310元;8、资料打印费核定为20元。上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2587元,因被告陈德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本案原告的总损失由被告陈德勇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共人民币22587元给原告黎开金。本案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为192元;财产保全费300元,二共49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德勇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