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卜某某,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卜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