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涛,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被告张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6.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