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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汤某与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汤某,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冯某甲。原告汤某(系原告冯某甲妻子)。委托代理人桂亚洲,黄梅县孔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冯某乙(系原告冯某甲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原告汤某与被告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原告汤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原告汤某撤回起诉。免收本案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余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