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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