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