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建成与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张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成,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张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3095号原告段建成,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庆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平,男,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成诉被告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张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纯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