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卢玉河与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河,马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卢玉河,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小东,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卢玉河申请执行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部门,被执行人马小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卢玉河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1550元,执行费97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