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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王圣子、林天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李明山,男,193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圣子,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林天雄,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林天骑,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山与被告王圣子、林天雄、林天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 判 员  吴小兵陪 审 员  赵阿梅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