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妮春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市行初字第35号原告张妮春,女,贵州省安顺市人。委托代理人陶敏,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负责人XX,主任。原告张妮春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妮春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妮春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妮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帮华审 判 员 洪 云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竣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