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德军与王雅娜、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军,王雅娜,张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376号原告刘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明。被告王雅娜。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新,农民。原告刘德军与被告王雅娜、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明,被告王雅娜的委托代理人李木梓,被告张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军诉称,2014年5月6日、2014年12月1日,被告王雅娜两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张建新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要求解除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由被告王雅娜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被告张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刘德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4年5月6日被告张建新之子张陆与原告刘德军、被告王雅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2、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被告王雅娜辩称,向原告借款60万元属实,但已偿还2.7万元,未及时偿还尚欠原告借款57.3万元,系因暂时无偿还能力所致。被告王雅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建新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建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张建新之子张陆与原告刘德军、被告王雅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该合同实际是被告王雅娜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张建新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0万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王雅娜。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雅娜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担保人张建新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被告王雅娜借款30万元。综上,被告王雅娜两次累计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截至2015年3月被告王雅娜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尚欠57.3万元。后因原告与被告王雅娜失去联系,被告张建新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德军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刘德军、被告王雅娜、被告张建新当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王雅娜后,原告与被告王雅娜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建新为被告王雅娜借款的保证担保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王雅娜失去联系,被告王雅娜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由被告王雅娜立即偿还尚欠借款,被告张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4年12月1日原告刘德军与被告王雅娜、被告张建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王雅娜偿还原告刘德军借款57.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德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合计6920元,原告负担270元,被告王雅娜、被告张建新负担6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