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峰诉被告杨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杨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李伟峰,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宗敏,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杨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宗敏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峰撤回对被告杨宗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高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