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峰诉被告杨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杨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李伟峰,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宗敏,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杨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宗敏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峰撤回对被告杨宗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高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