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丽与广州市安迅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广州市安迅保诚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号原告:邱丽。被告:广州市安迅保诚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时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黄秋燕,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诉被告广州市安迅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丽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已给付1000元行李补偿款)、不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元,由原告邱丽负担。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娟娟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