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非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济南某某电气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字第66号申请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内容为:1、责令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46.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于庄村民委员会;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44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其非法��用的446.7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林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8040.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2项处罚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虽已经缴纳罚款,但未将非法占用的446.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于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9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5)1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也未起诉,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二、本案退还土地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对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内容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