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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沙坝子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20385108-3。法定代表人:刁显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作荣,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11-9。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军,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黄贵君,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贵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杨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