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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宝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简约风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简约风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75号原告上海宝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婕。委托代理人王嘉颖,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简约风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方应龙。委托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简约风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简约风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甲方并非被告,原、被告没有签署合同,被告的住所地和经营地址不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该处另有登记的企业实体,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一份无落款日期、甲方为“一念空间美容美发七宝店”、乙方为原告上海宝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门头制作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甲方加盖“一念空间护肤造型八佰伴店”印章能代表被告,合同上也无被告授权人员签名,故该份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被告无约束力。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履行合同的实质性依据,故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地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XXX幢一层G区195室,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