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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俊连与田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连,田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姜俊连。被告田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连诉被告田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俊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俊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姜俊连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