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小根与徐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小根,徐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517-2号申请人:田小根。被执行人:徐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以(2015)湖长执民字第1517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黎平存放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中街89号房屋内的五金杂货及生活用品,并责令被执行人徐黎平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2014)湖长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黎平所有的存放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中街89号房屋内的五金杂货及生活用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