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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继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继红,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人民陪审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青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