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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建委与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委,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建委,男,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身份证号码:×××1835。被告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邝锐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委诉被告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无需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委撤回对被告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始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