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兆水与章学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水,章学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梁兆水。被告:章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水与被告章学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兆水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