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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