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孔祥发与重庆市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发,重庆市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9号原告孔祥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人杨议。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发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经本院院长同意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家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