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52号原告:朱某。被告: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未按规定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