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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52号原告:朱某。被告: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未按规定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