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朱元海与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海,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朱元海,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桥北中房鑫鼎公寓*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2********。被告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松鹤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大成,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朱元海诉被告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元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玖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元海起诉要求被告玖玖公司返还天然气安装费2400元。被告玖玖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朱元海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即本案被告玖玖公司收取业主朱元海天然气安装费2400元。后来,燃气公司告知该小区安装不了天然气,于是,朱元海要求玖玖公司返还预交的天然气安装费,但玖玖公司迟迟不肯退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玖玖公司收取朱元海天然气安装费2400元,有该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燃气公司已告知小区不能安装天然气,玖玖公司仍不退还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元海的天然气安装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襄阳市玖玖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