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德娴与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娴,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德娴,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忠波,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雷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向东,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德娴与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诺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曲忠波,被告迪亚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向东、张立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娴诉称,2011年12月,王德娴在迪亚诺公司退休后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工资按天结算。2013年8月14日,王德娴在上班时下料用大锯将手中指锯伤致残。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2日,王德娴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伙食费、护理费由王德娴自己负担,迪亚诺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经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德娴已经构成了七级伤残。因本次事故,王德娴应获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2221元。因事故发生后,迪亚诺公司支付给王德娴工资28350元,因此迪亚诺公司尚应支付给王德娴24387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迪亚诺公司赔偿王德娴护理费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25200元、残疾赔偿金22611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28350元,尚应支付243871元,诉讼费用由迪亚诺公司承担。原告王德娴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2、2013年9月24日X线照相报告单一份、2013年10月15日X线照相报告单一份;3、2014年2月26日放射诊断报告单一份、2014年10月11日放射诊断报告单一份;4、2013年9月2日出院记录一份;5、住院病案一份;6、X光片十二张;7、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8、司法鉴定协议书一份;9、济南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票据二份。被告迪亚诺公司辩称,一、王德娴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德娴属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王德娴与迪亚诺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既然是劳务关系,那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德娴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部分责任。王德娴从事此类工作长达十几年,对于工作流程应当相当熟悉,但是,其在2013年8月14日用电锯锯料的时候,却违反操作规范,徒手且从相反的方向固定木料,才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王德娴对此存在很大过错,理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二、王德娴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鲁金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德娴属于九级伤残,而非王德娴所主张的七级,因此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113056元。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以得知,受害人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时候,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中,不存在非法侵害,且迪亚诺公司并非侵权人,事故的发生是王德娴自身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德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德娴的出院记录记载:“再植示指及姆中指伤口愈合好”、“指端血运好”、“复查拍片示骨折对位可”,说明其在术后恢复好,而且受伤部位并没有对其外观造成太大影响,不足以对其精神方面构成严重损害。所以,王德娴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不予支持。四、关于鉴定费的承担,王德娴单方申请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伤残等级,理应自行承担鉴定费用。被告迪亚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照片一宗。经审理查明,王德娴与迪亚诺公司系劳务雇佣关系,2013年8月14日,王德娴在工作中被电锯锯伤右手拇、示、中指,入住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行手术治疗。王德娴主张护理费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25200元、残疾赔偿金22611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认可迪亚诺公司已经支付28350元。迪亚诺公司认可护理费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25200元。本院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德娴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德娴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王德娴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113056元,迪亚诺公司予以认可。本院认为,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德娴与迪亚诺公司系劳务雇佣关系,王德娴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迪亚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迪亚诺公司抗辩王德娴在雇佣活动中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迪亚诺公司相应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德娴主张护理费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25200元、残疾赔偿金22611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认可迪亚诺公司已经支付28350元。迪亚诺公司认可护理费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25200元,双方共同确认残疾赔偿金为113056元,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外,王德娴主张鉴定费19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王德娴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其诉请过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王德娴认可迪亚诺公司前期已经支付28350元,本院予以采信,在赔偿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娴赔偿护理费8439元。二、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娴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三、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娴赔偿误工费25200元。四、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娴赔偿残疾赔偿金84706元(113056-28350)。五、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六、驳回原告王德娴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济南迪亚诺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