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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付衍广与陈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衍广,陈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付衍广,男,农民。被告陈慧芳,女,市民。原告付衍广与被告陈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衍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慧芳和丈夫任国良于2009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购车,借款同时承诺于2010年5月18日偿还该款项。然而到还款日期时,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手头紧张无力还款为由,拖欠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万元正人民币(¥40000元),2009年5月8日,借款人:任国良陈慧芳。”任国良与陈慧芳系夫妻关系。原告称借条中任国良的名字是被告陈慧芳所签,原告放弃要求任国良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与任国良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陈慧芳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衍广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过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