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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郑惠松、李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郑惠松,李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刘建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木。被告郑惠松,农民。被告李漳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与被告郑惠松、李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建波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