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郑惠松、李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郑惠松,李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刘建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木。被告郑惠松,农民。被告李漳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与被告郑惠松、李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建波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