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毕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筑鑫小额贷款公司,赵国民,毕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17-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筑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民,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毕可东,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翁法执字第4817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毕可东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可东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