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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22号原告高某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