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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吴菲、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吴菲,魏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韦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菲。被告: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吴菲、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在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励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