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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连会与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轿子山村民小组、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连会,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村民委员会,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轿子山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27号原告:袁连会,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负责人:袁贞荣,主任。被告: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轿子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负责人:周大仁,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连会与被告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轿子山村民小组、被告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连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连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连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连会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