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终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王生与白义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白某,白某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终字第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白某一,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茶埠镇哈扎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二,男,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茶埠镇哈扎村二社。上诉人白某一与被上诉人白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白某一不服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岷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一诉称,2002年9月18日原告向哈扎村委会承包了哈扎村练沟荒滩,从事对拦水坝、村庄及良田的维护,承包期限为30年,可被告无视法律,以开荒为由非法侵占了0.7亩,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非但不予返还,反而又非法扩张侵占该荒滩0.5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的土地0.7亩,停止对0.5亩原告承包的荒滩地的侵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一诉称被告白某二侵占了其承包的土地面积,虽然提交了其与岷县茶埠镇哈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但该协议书并未载明四至及面积,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在二审期间虽然提交了村委会的补充协议,但经调查核实,哈扎村委会未给原告白某一出具补充协议,原告称其在村长白某三处开具的补充协议,但因白某三已经死亡,无法查证,而村委会其他成员均否认出具该协议,故不予采信,且被告辩称其占用的土地为其承包地和自留地,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综上,原、被告诉争的土地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被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白某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白王生。上诉人白某一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定结果明显错误。二、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以“原、被告诉的土地权属不清”为由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仍然是错误的。请求:1、依法撤销2014)岷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白某二服判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的承包土地,上诉人虽与岷县茶埠镇哈扎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但由于该协议书并未载明四至及面积,故其土地使用权范围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白王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上诉人白某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郭戍斌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育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