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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滨全与苏志忠、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郭滨全,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被告苏志忠,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秋菊,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滨全与被告苏志忠、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滨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