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滨全与苏志忠、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郭滨全,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被告苏志忠,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秋菊,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滨全与被告苏志忠、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滨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