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利津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利津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06)利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利津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户的存款7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